邯郸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邯政办[2007]227号
邯郸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邯郸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及市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协议供货类别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20万元以上的。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包括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出适当调整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对《目录》进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目录》中有关品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规模情况和管理需要适当向下调整。(二)根据需要,可对《目录》中所列的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定点采购品目范围进行调整。
六、《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公共支出与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hebgp.gov.cn)及邯郸市政府采购网(zfcg.hd.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
七、《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