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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    时间: 2018-07-13    点击次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河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和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培、重点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科研项目、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贫困生资助等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学院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工部、高教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要求使用,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支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院纪委审计室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罚,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201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