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处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院党委、纪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应担当主体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作出部署,不认真抓督促落实,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强调不够, 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研究、部署,未抓好落实的;
(四)对院党上级组织部门、纪委、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的;
(五)未按时、如实上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未把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担当主要责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主动抓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重视不够,不及时抓整改落实,致使存在的问题扩大蔓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对收到的重要问题不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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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未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纪委、纪委等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整治作风不坚决,导致责任范围内作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发生重大作风问题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问题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的;
后勤服务处
201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