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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委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为创建国家优质院校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院纪委    时间: 2017-01-10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达到治病救人和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的目的,院党委结合学校实际,于2016年底出台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和约谈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约谈办法)。该约谈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确定、主体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纪委约谈及谈话要求等五部分。

主体责任提醒谈话部分规定,在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不符合党员身份及党章党规要求,工作不在状态,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部分规定,院党委要建立定期分析排查机制,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常性、反复性出现同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组织谈话决定,明确谈话要点和谈话对象,指定专人进行组织提醒谈话,予以教育引导并督促纠正。院纪委约谈部分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一般性轻微违纪问题,纪委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约谈办法还规定,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和约谈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被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另外,院党委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学院10万元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中15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报市政府相关机构组织招标。凡招标的项目,必须报请院党委及扩大会、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学院10万元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进行过招标的,均属审计范围。按规定不够招标数额的项目直接由财务、国资等有关部门核对验收签字后入库入账,院审计室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审或专项审计。

2017年,是学院创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的关键一年。学院2016年约谈办法的出台以及招投标管理与内部审计两个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反腐倡廉、规范经济活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机制,将为学校创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提供一个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