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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流程(试行)

作者:建工系    时间: 2017-04-2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各系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市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严重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单亲家庭特困学生、受灾地区特困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或疾病的特困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班要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评选小组,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根据《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 各系“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报送材料须有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系章。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校领导审定,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班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班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辅导员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建工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建工系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遵循《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之规定,严格按照学院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等额评审。

二、严格按照院系的评选办法及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三、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召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的班会,宣读评选办法及流程。

四、由学生本人提交家庭贫困情况提交书面国家助学金申请及相关证明。

五、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对申请同学的情况进行分类甄别和审查,对提交申请的学生按其家庭特殊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分类,重点考察各班级的特殊情况学生如: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低保家庭、伤残学生等,同时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先确保特殊情况(孤残家庭,单亲及低保户)的学生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针对班级其余一般贫困学生,按照本班级分配指标情况,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制定班级综合量化成绩,在无法确认贫困等级相同条件的学生时,以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以及学校内各种活动表现为评定标准,初步拟定获奖学生名单。

六、由“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班主任老师了解到的提交申请学生的实际综合情况,集体讨论拟定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名单

七、系部进行公示,同时辅导员、班主任老师通知各班级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