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1995)第4号
中共邯郸大学委员会关于转发纪委、监察室
《关于“回扣”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系部处室:
现将校纪委、监察室《关于“回扣”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回扣”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廉政建设的需要,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对“回扣”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从事校办产业、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范围的系、部、处、室和有关人员,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收取对方给予的“回扣”,必须向所在的系、部、处、室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个月内全部上交。由系、部、处、室的领导指定专人登记建帐,说明原因和来源,把“回扣”摆在明处。
对收取的回扣本着公开、上交、公用、奖励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年收取“回扣”(以系、部、处、室为单位下同)不足2千元的,原则上由系、部、处、室按有关规定自行掌握使用。
年收取“回扣”2千元至5千元的,按校、系、部、处、室3∶7的比例分配使用。
年收取“回扣”5千元至1万元的,按校、系、部、处、室4∶6分配使用。年收取“回扣”1万元以上部分全部上交学校,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2、凡是应上交学校的部分必须于年终前一次性交财务处,留下的部分由系、部、处、室领导研究,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订出具体使用办法。此款可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必要开支、集体福利、奖金等。用于个人的奖励应控制在留下部分地50%以内。有关“回扣”的帐目及处理情况每年年终报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食堂对外采购主付食所收取的回扣,应将其大部分用于节日集中改善学生伙食,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增添食堂的设备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按6∶2∶2的比例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总务处制定,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三、有关仪器设备、物资、建材、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修缮等,一般要实行招标。如有回扣按第一项处理。
四、严禁以收取回扣为条件,购买高于市场价格或质次价高及伪劣商品。违者除追回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政纪处分。
五、基建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进行,不准收受“回扣”。如有“回扣”必须上交学校财务,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系、部、处、室留存的“回扣”要有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帐目,支出情况每学期末报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
六、凡是收取的“回扣”,任何人均不得隐瞒不报或从中截留、私分。违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七、此意见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起执行。以前“回扣”参照本问执行。
校纪委 监察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发送:各党支部、各系、部、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