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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大外语翻译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邯郸市邯大外语翻译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配合我院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教育体系,建立院内实习实训基地,为教师、学生提供实训机会,服务社会,特举办邯郸市邯大外语翻译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邯郸市科技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邯郸市渚河路141号(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英语、俄语、日语口译、笔译及咨询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主任负责。
第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七) 本单位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主任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
(二) 检查中心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由邯郸职业技术学院资助;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中心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中心全体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同意,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 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观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标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3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