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作者:实验实训中心 时间:2016-06-15 点击数:

 防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并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具体情节、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应整理书面材料上报相关领导,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变质、水毁等;

   4、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物资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其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低值易耗品;

4、携带设备器材外出做实验或实验室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设备器材损坏。

第七条  赔偿标准

1、教工及不听从教师指挥,蓄意破坏仪器设备的学生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设备器材按原值及已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使用时间在5年以内的按45%~60%赔偿,6—10年按20%~45%赔偿,10年以上按10%~20%赔偿。

2、学生因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赔偿费用可酌情减免。

   3、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直接责任人应付全部修理费。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能降级使用,除付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

4、损坏的仪器设备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者,应按整机原值扣除其残值部分按第七条第1款的标准赔偿。

5、责任事故属二人以上发生的,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共同分担赔偿费用。

6、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处理办法及注意事项

1、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并作详细登记, 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

2、仪器设备的赔偿费用一律交院财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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