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获校级奖学金或专业技能方面有较好表现。
(五)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学年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本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省、市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第八条 本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根据《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九条 各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报送材料须有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系章。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校领导审定,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生获奖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辅导员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