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退学的若干规定

作者:学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 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关于学生退学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公布)
 
为了严格学生学籍管理,使学生退学手续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退学的程序及手续: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到者,可由其家长代其交费、注册,完成报到手续后到所在系与学生处为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准假或准假后逾期未到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2、如确因重病两周内不能到校上课的新生,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可治愈的,应及时到学生处续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属于一般疾病,病程在一年之内的,可向学校写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处上报学院批准后,该生交一年学费,可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及时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处学籍科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3、新生得病如属于影响学习的和影响其他学生生活、学习及健康且疾病不易痊愈、病程在一年以上的,经学校研究后,应令其退学。
4、入学后的新生必须参加学校卫生所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有疾病的学生,经进一步确诊后,如属于一般疾病,病程在一个月以内的,可请病假。病假手续按学生管理规定上的要求办理;病程需要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须向学校申请休学,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如属于影响学习的和影响其他学生生活、学习及健康且疾病不易痊愈病程在一年以上的,经学校研究后,酌情处理,一是可以令其退学;二是可以延长休学期限至两年。
5、新生未办理报到手续,即向学校提出退学的要求,由招生办负责处理并将此变动及时通知学生处。新生在交费报到后向学校提出退学的,则由学生处负责办理。不影响补录名额的退学新生,其档案由学生所在系退给学生处,再由学生处及时退给招生办;补录完毕退学的新生,其档案由学生处保存,任何人不得将学生档案私存或转给退学学生。
6、新生交费注册后,除因疾病外原则上不准退学。如有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退学学生写出申请,说明退学理由交辅导员。辅导员在做该生的工作无效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经系里研究同意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学生处。
2)学生处经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由院长签字批准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7、其他年级学生自动退学的程序和手续同上。
二、           关于学生退学时退学费、住宿费的若干规定:
根据冀教财[2003]17号、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退学时退学费、住宿费做如下规定:
1、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2、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学费、住宿费的50%;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3、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学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或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学校开学后或报到后提出退学的按第1条和第2条规定办理。
4、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不退还所交学费和住宿费。
5、按省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6、对因病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新生,复学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7、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者,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8、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由学校做出退学处理的不予退费。
9、休学的学生,到期应复学时提出退学者,退还休学期间的学费。
10、转出和转入我院的学生,按月计算应交或应退的学费。应交学费从当月算起,应退学费从下月算起。
11、退学费的时间点以学生所在系的领导签字批准时间为准。
三、其他
1、成教学生比照此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3、以上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