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二)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的。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处分以半年或一年为期限;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在离校时,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寄到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家庭所在市(县)毕业分配办理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校保卫处确认有偷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或不积极退赔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视情节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助学金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八)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理:
(一)价值1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价值100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信息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及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偷窃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按破坏公私财物处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同乡会”、“沙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结伙(一方两人以上)打群架、纠集外来人员打架斗殴、殴打他人侵犯他人权力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入室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对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对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四)凡参加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及操纵校内外人员大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在1、2、3款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者,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酗酒滋事,对他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观看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教学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一)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凡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六)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七)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犯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学生违纪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凡涉及违纪离校的由校长会议批准,凡违纪涉及不到离校的由主管校长批准。
(一)凡涉及一个系内学生违纪;由本系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二)跨系的普招学生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本系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部门、系协调处理。普招学生与成教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成教处各自调查本系(处)学生违纪情况,由保卫处负责查清事实真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且由保卫处、学生处共同签署处理意见并审核;
(三)因考试(考查)作弊学生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调查审核,报学生处实施;
(四)属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问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按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权限办理;
(五)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单位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由保卫处组织调查,有关部门配合。需要给予校纪处分的学生,由保卫处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且由保卫处、学生处共同按处分条例签署处理意见并上报;
(六)其他方面违纪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权限办理。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如本人不在学校以邮寄形式送交。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处分决定同学生见面后归入学校文本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