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生 会 章 程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 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院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我院职业技术教育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突出专业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广大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学院事物的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具体利益,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事务。

(三)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契机,以我院职业教育为导向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突出大学生特色的课外活动,努力为我院学生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五)加强同全国各高等院校学生会联系,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凡学院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员基本任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学生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和工作条例。

(四) 选举产生院学生会。

第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行使职权。

院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

(三) 主持开展全院性学生活动。

(四) 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 领导各系、部学生会的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全体委员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主持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 召集院学生会委员会议。

第十条  院学生会设秘书处、学宣部、自律部、生活部、体育部、女生部、勤工助学部、民族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的条件和选任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代表和骨干,学生会干部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配备。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做学生的表率,模范地遵纪守法,

努力做到:

(一)热爱祖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带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积极投人社会实践活动。

(三)有责任感,工作勤奋。有为学生服务的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学生服务,为学生做实事,办好事,模范地遵纪守法,要求其他学生做到的,学生会干部首先做到。

(四)实事求是,作风扎实,工作民主,办实事,讲实话,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五)品德高尚,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关心同学,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和指导。

(六)在科技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程序:

(一)学生自我推荐和系部推荐。

(二)班级讨论,简单多数通过。

(三)学生主任、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发表竞聘演说,择优选任。

(五)公布学生会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标准和条件:

(一)学生会正副部长的全年成绩在全班前30%。

(二)无不良爱好,无违纪行为。

(三)外语达到要求标准。

(四)必选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没有不及格的科目。

(五)特长生和在某方面有突出技能者、做出突出贡献者、取得突出成绩者,适当放宽以上标准。

(六)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标准在符合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高于以上标准。

(七)干事的标准在满足本条第二、三、四、五款的基础上,可以放宽第一款的标准,但不得超过所在班级的前50%。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对学生干部的任职情况综合考评,符合下列条件者及时辞退,并补选所缺职位。

(一)工作期间,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者。

(二)行为在学生中起不良作用,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学生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者。

(四)在选任干部时有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搞小集体主义,影响工作者。

(五)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者,不能以身作则者。

(六)其它与学生会干部身份不符合的行为者。

第五章  各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六条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是院学生会在各系和班级的基层组织。系学生会接受院学生会的工作领导,并对系各班委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各系召开学代会和产生系学生会要报院学生会批准备案。各系学生会要按照院学生会的工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在各系部党总支的领导和学生主任的指导下,依照院学生会章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生处、院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