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自处理、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填写《学生申诉申请书》。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开听证会方式的,须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应当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的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