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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和《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邯财〔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各县(市)、区(不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对于各部门参加教育厅等部门在邯郸市区组织的会议培训,不再报销住宿、车船等费用,其所产的会务等费用,凭票据实报销,不属于差旅,根据会议通知和相关票据按培训费列支。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学院所属各部门也必须建立本部门的出差管理审批制度,出差时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含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邯《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财行[2017]4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市内出差的(不含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市内出差的(不含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每人每天4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开展公务所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但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报销。
办公室司机开公务用车出差,因当天返回等原因,无住宿费和车船费票据证明出差,凭出差预算审批单、派车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伙食补助,由办公室负责其真实性审核,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和责任均由办公室承担。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出差目的地自己或亲属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或者对方负担住宿费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批准,只可以凭据报销从学校驻地到出差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车船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能报销无票住宿费和住宿期间的各种补助。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部门出差人员负责保证差旅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部门领导对部门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出差人和部门领导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学院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也不能违犯规定宴请他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规定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或者不负担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票据(需要注明明细项目),在本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差额部分。对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会务费”、“培训费”的,发票必须开具明细项目,会议费必须开具住宿费、会议室租赁费、会议资料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讲课费等明细项目金额,培训费必须开具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市内交通费等明细项目金额,据此报销相关费用及补助,如果发票上无法开明的,除开具发票外,还需开具会议费、培训费明细项目的证明,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只是笼统开出会议费、培训费等的,视同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在会和培训期间学校一律不再补助,不能只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相关费用。没有开具出会务费、培训费明细的,即使会议、培训通知中注明食宿自理,也不可报销在会和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外出开会、培训地点固定,即使开出会务费、培训费明细的,在会期间和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学院也不再补助。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含15天和路途时间)以内的按此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时间在15天以上的只报住宿费(只允许在培训单位提供的宿舍住宿,不允许住宾馆)和培训费用,不再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无住宿费票据的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下企业锻炼、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和学位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的,不按此规定执行,按学院其它相关规定执行。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等带领学生到市内外参加运动会、比赛(竞赛)、展演等公务活动,住宿费、车船费等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学生只允许乘坐火车硬座或者长途汽车,确因实际情况学生需超标准乘车,需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方可超标准乘车,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教职员工按照第四章、第五章差旅费标准报销差旅补助,学生按照差旅费补助标准的30%报销[市外出差伙食补助30元,交通补助24元;市内(不含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伙食补助15元,交通补助12元]。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中,凡是有专项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标准执行。对于省市委和政府组织的专项会议,结合其会议通知等执行。因公出国不执行此办法,按照国家临时出国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18年4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出差预算审批单
    附件2: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