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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16 】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学生充分发展的综合考评机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高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一、学生成绩综合评价计算办法:
   学生成绩综合评价办法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学生一学年的各科单科成绩乘以各科学时数除以学年总学时数等于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
计算公式: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本学年总学时数=综合评价成绩
二、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作为学生降留级的依据。学生综合评价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可升级。
 三、学生综合评价成绩的统计和计算由各系在一学年中的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四、学生在一学年中单科成绩不及格的可自愿补考;学年末既第二学期学生成绩综合评价达到60分者,其第二学期单科成绩不及格的可不再补考。在目前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时,学生成绩综合评价合格者其不及格科目均按照60分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学年末学生成绩综合评价中的单科成绩如有补考成绩的,以补考成绩为准。如学生对已经及格科目成绩感觉不满意的,也允许学生参加该科目的补考,考试成绩如高于原有成绩,可按最高者记入正常考试成绩。
六、各系将学年末学生成绩综合评价未达到60分的学生名单于期末放假前报教务处。
七、各系要成立学生成绩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成绩综合评价事宜。
八、学生成绩综合评价的统计和计算要公开、准确、公正、及时。统计和计算结果要公开张贴,接受教师和学生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纪行为,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