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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系专业委员会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18 】
 
艺术系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艺术设计类专业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快形成以装潢艺术设计专业为龙头的特色专业群,使人才培养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完成学院工学结合运行机制体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组成
1.艺术系按设置专业成立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各教研室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每个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原则上由5~7名委员组成,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由校外能引领专业建设的专家担任,经系部遴选确认的校内专业带头人必须是该委员会成员,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校外委员一般不少于2~3人。
3. 委员资格:①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②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③原则上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④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④校外委员应热心职业教育、关心支持系部专业建设和发展。
二、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1.论证、咨询、审议新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济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
2.审议专业发展规划,探索专业认证的标准和方法,为创建特色专业提供智力服务和条件支持。
3.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
4.审议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指导书,审核专业技能、能力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5.指导和参与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6.协调企业承担教师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工作,指导和参与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的把关。
7.加强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及省内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联系。
8.校外委员所属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本系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优先挑选本专业的毕业生,利用系部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经学院同意)。
三、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主任委员(也可受主任委员委托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2.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委员会活动经费从系部的骨干专业项目建设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