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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院纪委    时间: 2017-04-19    点击次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邯郸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未纳入或虽纳入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我院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基建工程是指学院建筑物、道路、绿化、亮化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方面的建设工程项目;

修缮工程是指建筑物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绿化、亮化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其他设备安装所必须的修缮工程;

物资采购是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设备和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印刷品、宣传用品、教材图书资料等设备和物品的采购;

服务采购是指中介、保险、咨询、审计、监理、保洁、保安、物业、规划设计和其他需公开招标的各类服务采购。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是学院10万元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中15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报市政府相关机构组织招标。

第四条 凡招标的项目,必须报请院党委及扩大会、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设置特定条件限制或排斥任何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七条 招投标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我院建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我院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审计、财务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该招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招投标计划;(二)负责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三)负责制定招投标文件等;(四)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五)负责合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招标主要采取竞标、议标和邀标三种方式。

(一)竞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争投标;

(二)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一对一谈判达成协议,以协议的方式投标;

(三)邀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特定投标;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的招标一般采用竞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用议标或邀标方式进行的招标必须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及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办公会。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编写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报送投标文件;(四)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五)确定中标单位;(六)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的依据;(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性质、规模或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对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三)需要制定拦标价的,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对比,拿出意见;(四)招标时间、方式;(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六)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标准;(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要在开标前至少十五日按规定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投标人的资格、投标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必要时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审定程序

 招标文件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及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招标人不能私自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要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进行提。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必须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委员会组长的产生,应由招标组织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督组的监督下,从我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工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和确定。必要时也可聘请学院外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要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轮换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连任。(四)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五)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招标文件起草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七)被抽到的评委除上课或其他特殊事由外,一年内两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评标时投标方参与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招标部门、评委和监督人员等必须按要求参加,并在指定位置履行职责。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现场严禁喧哗吵闹,不得接打电话、发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开标前最短时间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通过评审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都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并推荐中标人,同时要在评标报告和推荐书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要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书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确定中标人的,该项目招投标终结,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中标后如中标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的,一律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后如按中标名次向后顺延的,必须按原中标价签定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要在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中标人还是招标人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招标人必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及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办公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必须在院招投标工作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肃追究和查处:

(一)应该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二)未经批准私自采取议标或邀标的;(三)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对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招标文件进行私自修改的;(五)违反规定设置条件限制、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六)操纵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七)违规设置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八)向他人提供或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泄露标底及其他重要信息的;(九)弄虚作假、隐情不报、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给我院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但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招投标活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二)与招标工作人员内勾外联、相互串通,获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的;(三)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好处的;(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中标后不能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六)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或打击报复招标工作人员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条款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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