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具体指什么?
回复:《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提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新闻信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回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提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了哪些倡导性、鼓励性要求?
回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当前网上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社会影响很大。对此,《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当前,政务新媒体快速发展,在发布政务信息、引导网上舆论、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定》按照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同时也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提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回复:《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提问: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
回复: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