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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 2021-10-21    点击次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资金使用,明确责任、强化资金管理、简化流程,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邯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日常经费采用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专项和项目资金采用归口管理方式,明确到具体使用部门或者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经费使用采用“谁使用、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和归口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及承担相关权责。

第五条 成立学院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财务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财务处,成员由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后勤处、学生工作部、审计室、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制审议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学院预算需经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应按照分级编制、学院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学院财务处每年9月根据国家的预算编制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发布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通知和要求

(二)各部门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政策及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将本部门的收入支出预算上报主管院长审核后,930报财务处汇总

(三)学院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各部门报上来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把审核后收入和支出通知各部门修改细化

(四)学院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修改细化的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核

(五)学院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将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的学院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上报党委会审核。

(六)财务处负责将学院预算上报邯郸市财政局,如邯郸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某项预算与学院上报的该项预算额度存在差异,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调整。

(七)下发审定后的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教育科研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各部门创收收入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支出预算:

学院的预算支出包括:学校人员经费、部门日常经费、部门专项经费、归口部门专项经费和院预备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支出:正常的工资福利支出(工资、津贴、基本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各种奖励性绩效)、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费、抚恤金聘用人员工资、住宅取暖费等归口到学院组织人事部管理。

(二)、部门日常经费支出,商品服务支出中为保障各部门日常运转必需的业务经费

1、教学部门

日常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差旅培训费、各种零星维修费、学生活动费等按标准核算下达给各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使用,维持日常运转。

、基本业务费:5000元。

、日常办公费:按实有教工人数,每人每年100元。

日常差旅费:按实有教工数,教工每人每年200元。超出50人,超出人员标准减半。

、一般维修费:按实有教工数,教工每人每年50元。

、教学业务费按实有教工数和实有学生数,教工每人每年180元,每生每年20元。

学生和共青团业务费按实有教工数和实有学生数,教工每人每年100元,每生每年15元。

教学业务费归口到教务处,学生及共青团业务费归口到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共同负责,由归口部门按照系、部承担学院工作任务的不同以及系、部完成学院布置的工作任务情况调整资金额度,明确支出内容,把资金额度下给系、部执行,支出时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归口部门负责监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由学院组人部归口管理,按学院文件要求下达给部门。

教学部门日常经费是为了满足部门日常办公、教学、学生、共青团等业务活动的需要,包括办公费、办公话费、报刊费、印刷费、邮寄费、差旅培训费(含学术交流)、各种零星维修费(办公桌椅、办公和教学等设备的零星维修,门锁、玻璃、小五金等)、学生活动费、技能大赛、实验室材料、实习实训材料费以及专业、课程、工作室日常建设、毕业设计和答辩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相关费用。

2、行政、科研、教辅部门

行政、科研、教辅部门日常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和日常运转经费,是为了满足部门日常办公等业务活动的需要,包括办公话费、办公用品、文印、印刷费、邮寄费、办公饮水、书报杂志、卫生用品、劳保用品、硒鼓、墨盒、换墨粉、差旅培训费、各种零星维修费、玻璃、小五金、门锁、办公桌椅和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

行政、科研、教辅部门日常经费支出定额:

、日常办公和劳保用品费:每部门每年3000元。

、日常办公和差旅费:按实有教工人数,每人每年450元。超出50人的,超出人员标准减半。

、一般维修费:按实有教工人数,每人每年50元。

部门日常经费预算指标之间可相互调剂使用。

(三)、部门专项经费支出,是指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各部门工作任务和专项工作要求,安排给各部门支出。

(四)、归口部门专项经费支出,是指为工作需要,根据学院各部门所负责职能的不同,把同类或者专项工作归口到某一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的经费支出其他部门使用归口部门专项经费时需要归口部门授权方可支出。

(五)、院预备经费,为满足应急或者临时突发性等工作的需要,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的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批权限

第八条 部门日常经费

部门日常经费需按《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各系部支部及处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支付,预算中下达到各部门的日常经费,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系部确定系部主任为签批人(系部主任未配的,由系部书记代行职责),负责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各系部书记、主任均为本部门经济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本部门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全面责任。报销时经办人员需在相关手续上签字。

预算到系的经费,按预算执行,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含)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由系主任签字报销,若系主任有事外出等原因无法签字,可由系部书记代签。

第九条 部门专项经费和归口部门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和归口部门专项经费要严格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的预算执行。其中单张网报单据,报销审批单金额在1.5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院领导审批,1.5万元(含)到5万元由项目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由项目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凡签订合同的项目,业务部门必须留存合同以及招投标、比选、询价、验收等相关资料备查。由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每次支付款项时均需认真审阅合同,提供合同及相关手续按程序报学院领导审批支付。

第十条  应付款项的审批

本条所说的应付款项,是指已按规定把票据(经过学院领导审批)等相关手续交到财务入账,实际支付金额少于票据金额,申请支付开票金额中未支付款项的情况。在网签申请此类资金时,经办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核协议合同、验收和审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和项目运行情况,确定已达到可以支付相关款项的条件,经办部门和人员出具付款说明附后,付款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收款单位信息、项目运行情况、合同约定等情况,支付质保金时一定要注意是否达到质保期限,项目运行是否良好等。按照网签审批权限,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校内)

每月校内正常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外聘教师课时费、课时绩效、辅导员绩效、行政人员绩效、社会保障缴费、公积金缴费、医保缴费、离退休费等由主管院长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经费支出需按党委会下达按年度预算执行(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因素,预算需要调整和增加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增加预算的建议方案(每年9月30日之前报送预算调整方案)由财务汇总后,提交学院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各部门支付资金,需按工作、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提前一个月报送资金支付计划,由财务处汇总,根据学院财力情况,报学院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对于没有按照实际情况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没有按时完成支付的部门,暂停其部门资金支付,督促其整改,同时核减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使用形成资产的,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后,方能到财务申请付款。

第十五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管理办法》、《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招投标、审计等相关规定安排业务活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均由业务部门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也由业务部门来负责。业务活动结束后,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学院招投标、审计、财务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到财务申请付款。业务部门没有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审计等相关规定进行,到财务申请付款,付款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五章 预算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资金支出需要集体研究,半年在部门内公示一次。各部门建立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明确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每年12月学院将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年终考核以及下一年度确定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学院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负责督学院和各个部门预算执行中有无违规违纪问题。一年进行一次督查,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专项督查,结果与各部门下年度预算拨款挂钩。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挪用、套取、虚列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依法从重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