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各系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市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严重纪律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单亲家庭特困学生、受灾地区特困学生以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或疾病的特困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应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产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确定根据《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 各系“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报送材料须有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系章。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校领导审定,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辅导员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7日